在将社会公共利益用于法律效果评价时,应将一般方法与具体场景结合起来判定。
自然哪有什么客观规律,牛顿的力学定律和惯性定律等等都是人赋予这个世界的。比如跟张建教授的视角就不一样,张建我想他是一个立法者的视角,他说一个法律怎么来期许一种人际关系,这是一种立法者的视角。
我们都知道孟德斯鸠写了一本书叫做《论法的精神》,在他那本书里面呢,他提出了这么一个想法,就是我们有法典,法典在手,然后呢有事实过来了——一个个案的事实过来了,那么把两者结合起来,就很自然的输出一个结论,一个判决吧。我今天突然想到,田阿姨讲的人格学能否也可以解释为,在一个温文尔雅的人格背后,隐藏着一个非常凌厉的人格,作为补偿性的防御机制。然而终于没有克服勤于思拙于写的坏毛病,一直未能兑现。所以有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被一些问题所迷惑,但是我们被问题所迷惑也没有关系,我们可以从问题再返回来嘛。那么我们也可以理解孟德斯鸠的这样一个所谓机器人法官幻象的理由之所在。
我想良知也有这样一个困境,当它处在一个非常时期的时候,它往往被人嘲笑,因为良知很难得到呈现。什么是良知正义论的宏大诉求?我刚才讲到法律本体、良知共识和法律的艺术性,它实际上是在法典相对完善的背景之下,让法典在我们的现场作为我们的一个参照,作为法官的一个参照,让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妥善的判决。不过,将整个因果流程作为考察对象,必然会对位于同一个因果流程之中的各个条件作相同评价,从而无法对它们进行有效甄别。
至于客观归责理论做出了哪些理论贡献,又存在哪些不足,则超出了本文的写作范围,需要另外撰文加以讨论。由此可知,在判断行为相当性时,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明显优于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但是,按照风险实现理论,石锦林的违规操作行为给机车的安全带来了风险,而田文柱和董汝福对操作规范的违反则是上述风险得以实现的具体途径。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沿用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分析框架,以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或曰行为是否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作为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以结果是否实现了禁止风险作为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为此,本文遵从日本学界的通说观点,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亦即实行行为的判断纳入到相当因果关系说之中。[35]因此,无论是从个案精确归责的角度看,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纳入到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之中,都实有必要。
可以肯定的是,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纳入到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之中,有助于摆脱此前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所陷入的对位于同一个因果流程之中的各个条件作相同评价的困境。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以概率的大小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标准,在结论的妥当性上存在疑问。[36]甚至可以认为,日本学者所倡导的实行行为理论,正是在行为相当性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发展出来的刑法理论。那么,为什么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这一事实性的因素能够成为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的规范标准?换言之,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如何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跨越?对此,日本学界提出了定型性因果关系说、一般预防论、精炼的报应论三种观点。
我国学界以往倾向于以一种静态的眼光看待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其视为一个一成不变的理论学说,并且将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判断基础问题上的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之争上。值得注意的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通常性,其结论与判断者所掌握的信息密切相关。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本质上是一个事实问题。但是,以行为风险的高低作为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方案。
以此观之,修正的经验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实质是,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规则和原因说的判断规则杂糅在一起,并且使原因说的判断规则处于优先位置。首先来看行为相当性的判断。
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学界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最新理解。下文将述,运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方法,根据考察对象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说分为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但是,在因果关系发生偏离的场合,仍然有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的余地。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的聚讼。[67]如此一来,便会模糊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之间的界限。也就是说,在理论框架上,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基本一致。(一)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内容 在判断标准上,如上所述,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以经验上的通常性作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显然,在甲、丙、丁三人的行为中,只有甲的行为所包含的风险达到了通常能够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借此可以直接否定丙、丁二人行为的相当性。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9]简言之,因果流程相当性就是指介入因素并非罕见。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概率仅为万分之一,显然不符合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相当性要求,但这并不妨碍司法者追究甲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本文认为,从风险实现理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根据理论逻辑可以推导出,在具体的案件中判断结果是否是对禁止风险的实现,需要依次回答如下三个问题:①在该案中,被害人的法益面临着哪几种风险?②案件结果实现的是何种风险?③被实现的风险是否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所包含的禁止风险?例如,一家画笔厂的厂长没有遵照规定事先消毒,就给了他的女工们一些来自中国的山羊毛进行加工。
尽管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初是以事实性的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是相当性本身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概念。然而,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在因犯罪人的暴行而形成了成为被害人死因的伤害的场合,即便在其后由于第三人所加之的暴行而导致死亡时间提前,也可以肯定犯罪人的暴行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应当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考察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来判断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是比较巧妙的。[75] 综上所析,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以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或曰行为是否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为标准判断行为相当性,以结果是否实现了禁止风险为标准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总之,在考察对象上,相当因果关系说经历了从只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到既考察行为相当性又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转变过程。[74]本文认为,直到今日,这个批评仍然不无道理。
[56] 接着来看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需要看到,考察介入因素是否罕见和考察行为对结果的贡献程度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考方法:前者属于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而后者属于原因说。
一方面,在符合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场合,未必可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五、结语 作为一种重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先后呈现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不同的形态。
在这个判断过程中,经验上的通常性这一标准就具体体现为介入因素并非罕见。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过考察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来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是较为巧妙的。
但是,一般而言,因瞌睡驾车而走错路进而导致乘客被雷击毙这个因果流程发生的概率很低,不具有相当性。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这个判断标准表明刑法并没有一概禁止所有带有风险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民的行动自由。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仅仅通过考察一个行为所包含的风险的高低,无法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本文认为,如何回答这个问题,从根本上取决于司法者在保障普通国民的行动自由和保护特殊体质者人身安全这两个内在紧张的价值目标中如何权衡。
其二,以行为风险的高低作为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其背后的逻辑是根据风险的程度来判断风险的性质(风险是否为刑法所禁止),而这种努力注定不能取得成功。判断行为相当性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更为确切地说,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
需要看到,被害人乙面临的两种风险之间不是截然独立的,而是交织在了一起。[31]面对这场危机,有学者站在维护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立场,批评大阪南港案的判决将两种不同的死亡结果混为一谈。
此时,按照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需要对结果进行归责。例如,2016年3月21日4时许,蓝某在家中睡觉时察觉门外有人偷窃,出门发现陈某手上抓有自己家的鸭子,便喊抓贼并追赶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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